1、一律凭相关证件借阅,借阅图书时,一定要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。
2、图书开架借阅,按规定凭代书签查阅图书,读者应检查所借图书有无污损、缺页、勾画,并向工作人员声明注记,交工作人员取书。否则,出现上述情况,由借书人负责。
3、借阅期原则上为三十天,如未续借,逾期不还者,超过的天数每册每天罚款0.2元。
4、读者对所借的图书资料,应加以爱护,妥善保管,如发生遗失和污损现象(如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毁等),则按以下办法处理。
(一)遗失图书,应赔偿同版本新书,也可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。
(1)、一般图书,按原价2—3倍赔款。
(2)、科技辞典、技术手册等工具书,使用价值较大或不易补充的书,按3—5倍赔款。
(3)、多卷集图书,丢失其中一本的,按原价5—10倍赔款,没有标明每册单价的,按全套价格赔款,剩余册数归还图书馆,不归个人所有。
(4)、遗失书中的插图、附表、附页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(5)遗失图书赔偿后,失而复得或买到新书,可在一个月内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。
(二)污损图书的处理
(1)、污损严重、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(2)、污损较轻、尚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图书原价的20—50%赔款。并登记注明赔偿情况。
5、偷窃图书者,除对其批评教育外,并施以原书价10—20倍赔款,并上报院领导给予行政处分。私自带书刊出库,不办理手续,以偷窃论处。
6、对于超过出版日期20年以上(含20年)的书刊进行赔偿时,须在上述赔款标准的基础上再加一倍。
普安县图书馆